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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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