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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