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渡运安全第三十四条水电站、水库等管理单位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水情信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运营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