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三十三条

渡船发生水上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自救,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职责,组织搜寻救助。 渡口渡船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水上搜寻救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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