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三十条

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 车辆在渡口区域内应当低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候渡,不得争道抢渡。制动、转向系统不良和有其他故障影响安全行车的车辆,不得驶上渡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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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