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渡运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渡船载客、载货应当符合乘客定额、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渡运水域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但未达到停航封渡水位线的,渡船载客、载货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乘客定额和载重量的80%。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控制荷载分布,保证装载平衡和稳性,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车辆及货物移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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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