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渡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20米以上的渡船,应当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载客定额证书;20米以下的渡船应当在相关证书中签注载客定额。船长小于15米的渡船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规定检验规则的,参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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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