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渡口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