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渡口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渡口运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负责渡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书颁发。 渡口运营人应当对渡口工作人员、渡船船员、渡工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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