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对于需要送达经营者的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