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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