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三十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还可以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等因素。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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