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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