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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