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