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并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者集中审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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