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十六条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