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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