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十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