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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