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十三条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