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