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第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