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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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