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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