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 第七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七条第二章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抽样第七条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及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出口商、生产商的选择发表评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