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抽样

第十八条

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的产品型号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产品型号的选取发表评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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