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八条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抽样第十八条外经贸部初步决定选取的产品型号后,应及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 利害关系方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可以就产品型号的选取发表评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