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七条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抽样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收到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答卷后,如发现出口商、生产商的被调查产品涉及型号众多,外经贸部可采取抽样的方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应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及倾销幅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