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四条第二章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抽样第十四条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计算应排除: (一)零倾销幅度; (二)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做出的倾销幅度。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