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二条第二章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抽样第十二条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不合作的,外经贸部可以用备选的出口商、生产商替代该出口商、生产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