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六至八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六至八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