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六至八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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