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根据分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与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方可发放贷款。地方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用情况。该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地方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没有支配权,不体现营业收入。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