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文件的批准意见及财政部对政府承诺申请的复函抄送件,对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贷款协议书后,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对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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