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财政部接到省级政府承诺如期归还贷款的报告,经审查后给省政府复函,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如果省政府不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财政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扣款承诺书等文件,从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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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