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省级政府根据上述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及政府借债的偿还能力,在多方筹措偿还资金仍难以解决支付风险的情况下,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金融风险及处理情况,请求国务院批准同意向中央专项借款。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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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