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