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卫生部组织专家定期对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抽查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其资格。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应当接受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的质量监测和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