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治疗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提供治疗方面的便利条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治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