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保证筛查质量。 医疗机构发现新生儿患有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治疗和随诊建议。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