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疗机构在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前,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