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 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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