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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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