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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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