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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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