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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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