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