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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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