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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