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