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第三十九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