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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