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