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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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