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