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