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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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