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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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