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