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八条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表.pdf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表.pdf